太湖县旅游局旅游招商项目优惠政策及投资形式
优惠政策
(一)投资开发旅游项目由风景区管理处负责牵头,对项目的引进、洽谈、论证、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在项目材料齐全的基础上,10天内办好有关手续;对项目开发及经营业务所需的电力、交通、能源、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负责协调有关部门优先从速安排,并按本地同行业最低标准收取相关费用。
(二)在风景区内开发生态旅游项目用地,不改变权属和用地性质的,只需报林业、土地等主管部门备案。开发其它项目用地,改变土地权属和用地性质的,由政府委托统一征用、统一供地,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其费用属县本级的一律免收。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增值税在两年内予以返还,工商管理费免收三年。投资形式以上项目独资、合作或股份形式均可。
旅游投诉:投诉处理机构 太湖县旅游局规范管理科联系电话:0556-4160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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