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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律保障民间资本进入风投领域

        让民间资本投入风险投资领域,除了政策的鼓励外,还应该有法律制度的保障,在这一点上,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中国政府正在制定政策,旨在鼓励庞大而又分散的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特别是科技风险投资领域,目前这一领域急需要资本的注入。  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副处长刘键钧说,中央有关部门将相继出台系列配套政策,推动民间资本成为风险创业投资主体,并将为风险创业投资企业制定一个比较适度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实行投资收益税收减免或投资额按一定比例抵扣应纳所得税,同时还将设立中央政府出资的各种风险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采取“让利与民”的原则参股扶持民间商业性风险投资。  

        这对于目前主要以政府财政投入和国外风险公司投入为主的中国风险投资行业来说,无疑是一针“强心剂”。因为前者使得资本利用效率低下,而后者在2004年起就出现了减缓。民间资本的新投向: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数据,2006年11月末,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就高达15.97万亿元。另外民间的手持现金、股票、国债、企业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大约4万多亿元,加起来超过20万亿元人民币。对于如此庞大的民间资本数量,政府鼓励进行风险投资的决策,显然给他们打开了一个新的投资方向。风险投资在中国是舶来品,是随着外资的进入而出现的。1985年国务院批准成立中国第一家风险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以政府出资的风险投资公司开始出现。因此中国的风险投资,是在外资和政府出资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风险投资的发展过程中,中国政府也支持民间资本投资风险领域。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还存在着一些障碍,因此民间资本在风险投资领域占的比例很少。  

        到目前为止,中国风险投资公司已近100家,资金规模80亿元,其中80%以上具有政府背景,民间资本只占了7%。中国东部发达省市的民间资本实力最为雄厚,仅以浙江省为例,据保守的估计,浙江省的民间资本数量约5668亿元。但是如此庞大的资本,却有80%存在了银行,只有20%用于了民间借贷。民间资本对风险投资领域却涉及的很少。这几年中国的科技、信息类中小企业发展相当迅速,这些企业最受风险投资的青睐,但是这些企业却存在着融资难的问题,他们对风险投资的需求越来越大。“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可以解决目前存在的风险投资资金不足的问题。” 中国人民大学朱保成教授说。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对外资风险投资基金来说,并不会造成影响。目前中国的风险投资领域,外资仍然占主导地位。据统计,2005年外资风险投资虽然比前两年有所下降,但无论是投资案例数还是投资金额方面,都高于本土风险投资,2005年外资投资案例数量占总投资案例数量的55.3%,而投资金额更高达7.40亿美元,占总投资金额的68.9%。朱保成认为,目前怎样来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是政府应该主要考虑的。因为对于中国的民间资本来说,仅有鼓励政策,并不能使他们更多的投向风险投资领域。当务之急:2006年11月25日,中国中小投资项目创业合作洽谈会上因为嫌进场贵,一位个体创业者举着“好项目寻求风险投资 寻求创业伙伴需有二十万元创业资金”的牌子吸引行人。  

        浙江省政府官员袁建志在调研后发现,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受到了三方面的制约。一是民间资本对风险投资缺乏必要退出机制。退出是指投资者在投资结束时通过转让股权获取回报的经营行为。“发展风险投资的关键是退出机制。” 袁建志说。目前国际上通行的退出方式主要有三种:企业并购,指企业在未上市之前,将部分或全部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的行为;股权回购,指企业购回风险投资机构在本企业持有股权的行为;证券市场,指风险投资机构在其所投资企业股票上市后通过证券市场转让其股票获取回报的行为。但是在中国这三种退出机制对民间资本来说,都不健全。第二个制约是产业准入壁垒限制。由于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中国的风险投资从诞生起就先天不足,非国有资本在选择投资项目时受到很大限制,很多预期收益较高,风险较小,较为成熟的产业领域都被有关部门加以种种限制,尽管有些行业没有明确政策规定禁止非公有经济进入,但非国有企业无论是在项目审批和优惠条件上都与国有企业的待遇相差甚远。长期单一投资主体的结果不仅严重打击了非国有资本投资的积极性,由于某些热门产业一味的恶性竞争直接导致整个行业生产的供大于求,当新的有价值的投资项目不再出现时,投资总量也随之大大降低。“如何放宽对民间资本的产业准入,降低风险投资的准入壁垒是当前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一个工作重点。” 袁建志说。为此袁建志专门撰文,向有关部门提出了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的建议。“目前而言,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领域,首先需要做好培育私募市场的工作。” 袁建志说。私募业务是指需要融资的企业直接向拥有大量风险资本的个人或机构募集资金,这是资金需求方与供应方沟通最直接的一种融资渠道。进行私募的企业一般都是那些达不到债券或证券市场门槛,但是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或企业兼并时又需要大量资金的中小企业。袁建志介绍,在中国浙江温州及台州地区,每年都有近百亿的民间资本通过私募方式进入资本市场,由于这些私募资本的所有者都是一些具有较强经济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的私人或投资机构,因此私募资本也特别青睐那些高风险、高收益的民营企业融资项目。  

        目前对国内的私募资本而言,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风险:法律风险,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和保障,从事私募业务的基金或机构很容易变质成为非法集资,即使有书面合同 ,也很难得到法律的保障;市场和信用风险,由于资本收益的不确定性和企业信用等种种原因,私募资本的预期收益甚至连成本都很难得到保证。  

        中国人民大学朱保成教授认为,鼓励民间资本进行风险投资,对风险投资行业给予其合理的税收优惠,是促进其发展的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但是与此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风险投资的法律制度。目前中国还没有出台专门针对风险投资的法律条款,法律监管体制还不健全,对中小股东权益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民间资本在进行投资活动时缺乏必要的法律保障。“如果没有法律制度的保障,仅有鼓励是远远不够的。”朱保成教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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