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旅游投诉六大案例出炉 买东西赠旅游是幌子
2008旅游投诉六大案例出炉 买东西赠旅游是幌子
买东西“赠”旅游免费不过是幌子
事件回放:2008年6月,广东某保健品公司烟台分公司沿街发放宣传广告单,承诺购买该公司产品可免费赴周边地区一日游。不少市民受此“诱惑”购买保健品,并参加了该公司组织的活动。
事后,有市民因保健品价格较贵及对所谓的“一日游”服务不满意向市旅游质监所投诉举报。在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后查证,该公司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及相应的营业执照,属于非法经营旅游业务。
案例警示:
市民随团外出旅游,一定要考察选择具有旅游、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正规旅行社。正规旅行社费用公开报价,行程安排合理,服务质量较好,游客人身安全有保障;而一些“黑社”或以组织免费旅游为幌子推销产品的公司都不具备旅游经营资质,属于非法经营,一旦发生旅游纠纷和安全事故,游客不仅上当受骗,自身利益也得不到保障。稀里糊涂签合同当心日后索赔难
事件回放:
2008年9月底,烟台市12名游客到某旅行社报名参加北京全景奥运游,因时间仓促,没有仔细了解合同内容就签下了旅游合同。9月29日晚一行12人到达北京时,发现要入住酒店刚刚装修过,根本无法入住,并非此前旅行社口头承诺的“条件很好的三星级酒店”,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由于口头承诺没有写进合同,给质监部门调查取证带来困难。经多次协调,旅行社最终给游客调换了入住酒店。
案例警示:
旅游合同是保障游客合法权益的有效证据,外出旅游不仅一定要与旅行社签订《山东省旅游合同》,更要搞清楚合同的细节。举例来说:火车票是硬卧普通、特快还是空调车;飞机票是正班机、加班机还是特价机票;船票的舱次安排;旅游用车是豪华、普通还是空调车等等。住宿标准上,一定要搞清楚是住几星级酒店,报价多少,绝对不要听信旅行社使用“准(相当于)X星级宾馆”的称谓,国家并无此标准等级。对口头承诺、旅游广告等承诺事项要明确载入合同或作为合同附件。
不买意外伤害险医疗费用自己担
事件回放:
2008年3月,一市民随团去云南旅游,在丽江观光时不慎掉入水渠,被救上岸后,这位游客随即被送回宾馆更衣休息。次日凌晨5时,该游客开始呕吐,继而神志不清,被发现后及时送往当地医院救治,经全力抢救才得以转危为安。但因为该游客没有购买旅游意外伤害险,医疗费用只能自己负担。
案例警示:
外出旅游要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签订旅游合同时,如果旅行社没有提醒或推荐,游客自己应记得购买旅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因旅游行程天数的不等,人身意外伤害险的保额也从几元到百元不等,游客可自己到保险公司办理,也可委托旅行社代办,切忌为省钱或麻痹大意而不购买,一旦发生个人原因造成的事故,经济损失就难以得到补偿。
贵重物品没看好丢了干吃哑巴亏
事件回放:
2008年8月,一对外地游客夫妻参加某旅行社团赴蓬莱阁一日游。途中,因为旅游车故障,改乘另一辆旅游车继续行程。换车后游客发现皮包忘在前一辆车上,遂告知导游。导游称,包不会丢,等吃完饭回去再取。
晚饭过后,之前的旅游车回来了,游客赶紧上车找包,结果在检查包中物品时发现少了1000元现金,游客随即找到导游。导游员称,游客并没有告知在旅游车上的包内有现金,也没有提出给予特别看管。自己曾多次提醒游客不要把贵重物品与现金放在车上,已尽到提醒义务,所以无法给予赔偿。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随后拨打了当地110进行报案。
案例警示:
近年来,游客去外地旅游或外地游客到本市旅游都曾发生过物品丢失、被盗事件,有在观光途中旅游车辆上财物丢失,有入住酒店后物品被盗,还有的车停放在酒店门前被砸,电脑、皮包被盗窃。
旅游监管部门提醒,旅行社有提醒游客保管好随身携带贵重物品的责任,对游客交待看管的贵重物品应尽保管义务。市民外出旅游一定要看管好随身携带的贵重物,该寄存的要存好,该让酒店保管的管好,该让门卫看管的要看好,切莫因疏忽大意而导致财物损失,影响旅游度假休闲好心情。如游客在旅游途中发生物品被盗,应立即报警,请求警方处理。
发生纠纷要理性维权过度伤自己
事件回放:
2008年10月,东北某市51名游客来烟威地区旅游。在威海,旅游车因手续问题被当地交通稽查部门暂扣,旅行社临时借调一辆旅游车载客旅游。
观光结束准备返烟时,游客派出代表以旅游车辆被扣耽误行程为由,要求旅行社给予最低500元的经济赔偿,否则拒不上车。
经组团社、地接社、游客三方多次协商后,有39名游客接受了100元补偿,并顺利返回烟台乘船去了大连。剩余12名游客因对答复不满,坚持索要500元的赔偿,当晚由导游陪伴在旅游车上滞留一夜。次日,12名游客又自行乘车到烟台上访。经旅游质监部门调解,旅行社为游客承担了部分车船费用,但最终还是仅给予了100元补偿。因维权过度,这12名游客不仅没达到目的,反而耽搁了在大连的旅游行程。
案例警示:
外出旅游一旦发生纠纷,应在保存证据的情况下采取合理合法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要保持理智,绝不能以个人利益受到侵害就“狮子大开口”提出不合理的要求,用“罢游、罢住、罢行”等过激行为随意扩大事态,只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并不会解决问题。如发生纠纷,游客可先与组团社的全陪导游及地接导游沟通,或与组团社联系要求解决问题。若旅行社拒不接受意见,应持收集好的证据,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必要时也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旅游行程中发生的服务质量纠纷投诉时效为90天。
一日游不签合同有纠纷投诉无门
事件回放:
2008年8月,东北3名游客到烟台旅游,通过旅游广告与市区一家旅行社电话联系,次日上车交钱,参加了该旅行社组织的蓬莱阁一日游。期间,游客发现该旅行社未经他们同意就把他们拼入其他社的团队,而导游为了赶时间也漏看了部分景点。为不虚此行,3名游客坚持自己游览了漏看的景点,自费乘车返回住处。随后向旅游质监部门投诉,要求旅行社赔礼道歉并给予经济赔偿。但因3名游客没有与旅游社签订合同,很难调查取证,后经多次协调,旅行社终于返还、赔偿了相关费用。
案例警示:
如果你认为“就出去玩一天不会有什么事”就错了———出门旅游,不是只有出境游、国内游、周边游才需要签订合同,即使是一日短线旅游也应签订《一日游合同》,因为没有合同约定而产生旅游纠纷,不但利益得不到保障,质监部门取证也很困难。
出游前,游客应了解清楚是组团还是拼团,要警惕一些旅游费报价低但实际旅游过程中可能存在“陷阱”的旅游,如多进购物店、增加二次消费、随意拼团、以次充好、压低进主要景点的游览数量和时间等,很多游客往往在结束后才知道上当受骗。
新闻链接
去年全年,烟台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共接到旅游投诉咨询326起,立案处理旅游投诉51件(均为国内旅游投诉)。其中,旅行社34起,宾馆饭店7起,景点交通5起,购物娱乐3起,其他2起;已处结51件,案件处结率100%,满意率100%。通过处理旅游投诉,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67900余元,维护和保障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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