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制度一体化
天津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制度一体化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人人享有基本社会保障”和统筹城乡发展的目标要求,结合天津市多年来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实际,近日天津市对已经实施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农村居民基本养老生活保障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进行调整,统一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制度一体化。天津市是全国第一个实现两项制度城乡统筹发展的省级统筹地区。日前,天津市颁布了《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和《天津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障规定》,这两个规定的实施,使天津市统筹城乡社会发展的基本养老、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迈上新台阶,对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打破城乡居民身份界限,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健全社会养老、医疗保障体系,促进城乡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将从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推进两项制度城乡一体化,集中体现了3个创新。一是制度创新,统筹城乡社会保障,实现城乡居民人人平等享受社会保障,不等于硬性地建立完全一致的社会保障制度。
天津市将按照一个制度体系,统一经办管理,多档待遇选择的思路,推进两项制度统筹发展,既充分考虑了城乡的现实差距,又有利于城乡社会保障统筹规划管理。二是参保界限创新,两项统筹制度打破了城乡居民的身份界限,实现城乡居民在制度上的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明确在天津市就读的各类学生儿童均可参保,打破了学生儿童参保的户籍界限。三是管理创新,2008年新农合管理职能划归劳动保障部门,实现医疗保险归口管理,理顺体制机制。两项制度城乡统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统一经办,既避免了政出多门、政策冲突和多头管理的弊端,又避免了重复建设,节省资源,提高效率。
文章来源:天津日报 责任编辑:赵雪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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