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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就业援助特别计划政策问答

    本市近日出台的就业援助特别计划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25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了《关于贯彻<关于2009年加强就业援助稳定就业局势的若干意见>的操作意见》(沪就办[2009]9号),就贯彻落实就业援助特别计划进行了细化和明确。为使市民、用人单位进一步了解政策、方便办事,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就有关问题进行了解释。
    1、个人如何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答:符合条件的本市失业、协保人员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应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申请。申请时需携带户口本、《劳动手册》,并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表》。
    2、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标准中“实际失业6个月及以上”是什么含义?
    答:“实际失业6个月及以上”是指自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之前至少连续6个月无劳动用工备案及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3、就业困难人员中的“农村低收入家庭成员”如何确定?
    答:是指根据《关于对本市低收入农户家庭人员实现就业后给予专项就业补贴的实施意见》(沪劳保就发[2008]36号)文件规定,由市农委系统确认的人员。
    4、“经鉴定为中度残疾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如何确定?
    答:根据区县残联出具的中度残疾证明或由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出具的部分丧劳鉴定证明。
    5、用人单位如何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答: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予以重点援助,积极推荐和鼓励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用人单位按沪人社就[2009]13号文规定申请一次性补贴,其吸纳的就业困难人员原则上应当是经各区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荐并 被用人单位录用的人员。
    6、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后如何申请一次性补贴?
 
    答: 用人单位录用就业困难人员满六个月后,可向经营所在地的区县职业介绍部门提出补贴申请。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2)《本市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补贴申请表》和《就业困难人员一次性岗位补贴申请名册》;
    (3)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
    7、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补贴审批通过后,款项是怎样支付的?
    答:用人单位申请一次性补贴审批通过后,申请单位应提供由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收据)给区县职业介绍部门。经有关部门核对无误后,将款项通过银行划拨到申请单位指定的银行账户。申请单位名称与资金到帐的银行账户户名必须一致。
    8、一次性岗位补贴与初创期创业组织和商贸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能否同时享受?
    答: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的一次性岗位补贴与初创期创业组织和商贸服务型企业的社会保险费补贴,可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不可同时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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